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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水源地问题疑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咨询的*新回复
来源: | 作者:pmoa7ea99 | 发布时间: 2404天前 | 1400 次浏览 | 分享到:

部长信箱|*新回复

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


来信:

1、针对《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疑问:

请问: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是否不属于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中除了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外是否也不属于重点单位;

2)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是否有发布? 

2、针对《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疑问:

请问:

1)土壤现状调查布点是否需要满足污染场地调查规范要求;

2)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所列项目为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土壤现状调查监测因子是否需要满足上述要求;

3)重点单位新、扩、改项目环评是否需要包含调查报告内容;

4)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报告如何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向公众公开的程序和时间是否有要求。

 

回复:

  一、针对《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根据我部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一)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五)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除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前两款规定的企业外,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目前各地方已陆续发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二、针对《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1、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需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该导则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布点参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要求执行。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基本因子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基本项目一致。该导则实施之前,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需要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对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要求,既包括表1中所列必测项目,也包括依据HJ 25.1、HJ 25.2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选测项目。 

3、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款要求,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包含调查报告内容。 

4、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内容作为环评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环评审批信息联网报送的通知》(环办环评函( 2016 )619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全国环评审批信息联网报送至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报告主要内容由重点单位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

来信:

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问题,排查企业,保护水源,我们很支持,但是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一些企业、规模化养殖场是否保留存在疑问。环保部的《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中内容提到“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拆除或是关闭”,《环保部、农业部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依法合规进行还田等利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农业部的文件专门提到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一刀切市错误的,部里的《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要求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全部关闭。服装加工、编织袋加工等类似的备案表项目,主要是生活污染或是污染较小,也对污染进行了处理;在饮用水水源地内企业、规模化养殖场存否问题的时候,不知道以哪一个条文为标准,因此请求部长对这些企业、养殖场是否保留给予答复。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拆除或者关闭。近期《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明确“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拆除或是关闭”。在实际认定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采取无害化还田的规模化养殖场,只有确实能证明在养殖过程中百分之百做到“零排放”,才能允许保留。

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

来信: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天然气锅炉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8米。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建筑物3米以上。在市区新建的燃气锅炉烟囱高度是否应执行超出周围建筑物3米以上的规定(周围200米内有很多小区,建筑物高度较高)? 关于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这个14MW是指单台锅炉还是指全厂的锅炉合计14MW?例如我供热站有7台2MW的天然气热水锅炉,废气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是否需要安装污染物监控设备?

回复:

一、《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建筑物3米以上。”根据规定,在市区内新建的燃气锅炉应执行“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建筑物3米以上”的规定。 

二、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中的“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是指单台锅炉。

 三、关于“废气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是否需要安装污染物监控设备”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排污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地区应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全国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排气筒所在企业如果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则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否则,无需安装。